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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检察:男子入户抢劫多起 潜逃二十二年终获刑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1年春节过后,刚满二十岁,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项城市丁集镇田某某便做起了不劳而获的“发财梦”。打工吧,一没技术,二怕出力,根本挣不到钱;做生意吧,一没资金,二又缺项目,怎么才能既不出资金、不用出力又能很快挣到钱呢?经与好友商议,便把发财途径锁定在“抢劫”上。田某虽明知抢劫犯法,但又一想,“富贵险中求”,只要胆大心细,也有不被抓住的可能。想到此,田某某便铤而走险,说干就干。


2001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田某某伙同曹某、田某波窜至项城市东大街二轻局家属院曹某女同事杨某某、高某所租住的房内,蒙面入室抢劫现金400元、IC卡两张价值30元。初次“出手”,虽然抢的钱不多,但来钱容易,田某某心里喜滋滋的,还要接着干。


2001年4月24日夜12时许,田某某与曹某、田某波三人预谋后,窜至项城市白马夜市附近,持刀在广场西胡同内,抢劫三轮车车夫王某宪现金18元,王某宪奋力反抗,田某某将王洪宪脸部砍了一刀。


2001年5月17日凌晨3时,田某某伙同田某、曹某、田某波、田某建持刀窜至项城市张营村南的项城市味精厂五号机井房旁,挖墙入院后,撬开二楼的职工宿舍门,将在屋内睡觉的职工张某、王某伟、王某砍伤,并抢走现金100元,传呼机2部价值800元,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经鉴定王某、张某伤情为轻微伤,王某伟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相继把田某、曹某、田某波、田某建抓获并绳之以法,田某某潜逃。2001年6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田某某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项城市公安局遂网上追逃。从2001年6月至2022年9月,田某某过着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活。其间偷偷结婚生子,不敢办理结婚证,在一个小镇背街开个理发店谋生。外出或回家,不敢乘高铁、地铁、火车等交通工具。


2022年9月5日,逃亡22年的田某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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