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去打零工的工友突发疾病死亡,同行人员有赔偿义务吗?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的一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优秀法律文书,对这类事件给出了答案……
豫东平原是河南重要的粮食产地,一望无际的广袤平原是万千农民赖以生存的依靠和希望。农忙时互帮互助,农闲时打打零工是他们普遍的生活方式。
2022年7月15日,家住郸城县某镇的杨某良、杨某东、朱某学和同村邻居崔某玉一起开大篷车去鹿邑县某镇给崔某涛(与崔某玉系亲戚关系)装冬瓜。当天气温高达40℃,四人装完冬瓜从鹿邑回郸城的路途中,崔某玉突发疾病。杨某良、杨某东、朱某学三人见状立即将车停在路边,杨某良通知崔某涛并拨打了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崔某玉已死亡。
亲人的骤然离世令崔某玉的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某良等三人作为同去干活的工友,存在互相照顾的义务,应该对崔某玉的离世承担赔偿责任,于2022年10月12日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各项损失共计254983.08。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良等三人对崔某玉的身体状况不了解,对其突发疾病无法预料,不用承担过错责任。但在高温天气下将崔某玉放置在路边等候120,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崔某玉的疾病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于2023年1月10日判令,杨某良等三人在原告经济损失的3%范围内对崔某玉的家属给予经济补偿,每人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9123.7元。
杨某良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一审判决杨某东等三人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并无不当。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驳回杨某良等三人的上诉请求。杨某良等三人依法申请再审,依然被驳回。
“我们就一块儿打个零工,为啥就得对他的生死负责?”“有人说这样判决能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可这就合理了吗?”杨某良、杨某东、朱某学还是认为这事儿不公平,带着满腔委屈来到周口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初步审查案件材料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良等三人如需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有几个问题要进一步厘清查明。死者崔某玉与同行的杨某良等三人是什么关系?死亡结果与杨某良等三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吗?是否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情形?
经调阅原审卷宗、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询问当事人。承办检察官查明,崔某玉等四人年龄相当,一同前去打零工,都不是召集者、管理者,彼此地位平等,互相没有照顾的义务。发现崔某玉身体异样后,杨某良等三人立即停车并拨打120、通知其亲属。
“作为地位平等的四人,杨某良等三人已经尽到基本的道义帮助,原审认为杨某良等三人将崔某玉放置路边等候120一定程度影响崔某玉的疾病发展,缺乏事实依据。崔某玉身故与杨某良等三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原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合法,又存在错误导向,是典型的和稀泥式判决。”承办检察官认为,传统美德是鼓励好人做好事,而不是让好人怕做好事。
2024年1月30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二审法院适用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判决杨某良等三人承担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该案,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崔某玉家属的诉讼请求。
至此,困扰杨某良三人两年多的案件得以纠正。2025年4月8日,本案的提请抗诉报告书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优秀法律文书。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一直关注的重点工作。5月,豫东平原的麦子即将成熟,农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盼也在悄然“灌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