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一位被淋湿半个肩膀的中年男子来到12309服务大厅,他掏出自己的手机,左下角破裂的手机屏上显示着一条100万元的债务信息。“检察官,这笔债我要不吃不喝多少年才还得清,因为这个案子,家都散了......”,大军的到来让一个离奇的担保案,就此撕开裂口。
原来,早在2022年,A公司持一份由大军为其兄小明担保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到郸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大军,要求大军承担52万元担保债务(截止起诉时的本息金额),2023年1月,法院判决支持后强制执行,冻结了大军的账户。
一起看似平常的民事债权债务案,却透漏着反常,承办检察官在调取卷宗后发现:当年法院因联系大军未果,赴其所在村调查,村委会未核实便出具大军、小明“下落不明”证明,法院据此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公告判决,最终强制执行。
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划扣,大军到银行询问时才得知账户被司法冻结,原来自己被“下落不明”,被“缺席审判”了。
“我就在村里的微信群里,根本没人联系过我,村委会干部也没来我家核实,怎么就能说我下落不明?”大军疑惑不解。随后大军提供的隔离记录、通话记录和邻居证言,均显示那段时间,大军的母亲去世了,他和哥哥小明从外地返乡处理母亲丧事,一直在村里。
本案关键证据《还款计划书》疑点重重,没有原件,只有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复印件:大军提供的复印件有“复印无效”字样和小明签字;A公司提供的则无“复印无效”字样,也无小明签字。同时《还款计划书》是否由公司认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为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远赴A公司总部调查,并通过对比大军提供的录音内容,查阅2016年大军与公司的聊天记录,检察官们还原出事情真相:2016年,时任A公司经理的小明挪用客户货款被公司发现,小明为求公司不追究刑事责任,单方面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并明确大军为该协议的担保人,但A公司并未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而是由公司财务随同小明一起与客户协商还款事宜,小明与客户协商未果,最终在大军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2016年小明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并被责令退赔102万余元。
小明因该笔资金挪用被判处刑事处罚,公司因该笔资金引申出的还款计划而提起民事诉讼,一个事实直接引发该案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刑事退赔能否转化为民事债务?刑事追责背景下签署的“还款计划”是否具有民事效力?
案件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反复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小明挪用的资金在刑事案件中已被认定为赃款并责令退赔。退赃退赔是犯罪分子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脱离刑事责任而单独设定为民事责任,不能转移给他人承担。民事法律的权利义务属于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小明签署还款计划的目的是避免受到刑事处罚,大军的担保也是基于上述目的,并非达成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且A公司后续让小明与客户方签还款协议的行为,也证明其未认可该计划书。更关键的是,当村委会主任承认“开证明时确实没核实”,程序违法问题已然坐实。
据此,我们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原判“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三大问题。
2025年3月,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撤销执行。案件虽告一段落,但检察工作并未结束——走访辖区23个行政村后,发现类似“闭眼开证明”,调查核实不严格、随意性大等问题普遍存在。检察官随即组织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局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共商解决对策。结合走访情况和听证会意见,向县民政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附带“下落不明”的证明复印件:“也许对村干部来说只是盖个章,但对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是一场无妄之灾。”这份沉甸甸的警示,最终推动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联合出台《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村级组织开具证明“正负面清单”,并对证明式样、办理程序进行统一。真正将“小案办理”升华为制度建设的范本。
这起案件深刻诠释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双重使命: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要治愈社会治理的“病灶”,实现“办小案、暖民心”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