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午后,国道上车辆稀疏。货车司机王某正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他想趁农闲多跑几趟活,因为家中父亲瘫痪在床、母亲患有糖尿病,都需要他挣钱支付医药费。然而,命运在这一刻陡然转折——李某骑着电动车斜穿马路,两车瞬间相撞。刺耳的刹车声后,王某迅速下车冲向倒地的李某,颤抖着拨通120,紧接着就跪地实施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直至医务人员到达现场。但最终李某还是因伤势过重离世。
太康县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王某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刹车避让不及,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骑电动车未按规定行驶且横穿马路,负事故次要责任。2025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太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全程配合,多次登门向被害人家属致歉并积极筹措赔偿钱款。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悲痛中的家属在谅解书上写下“我们感受到了他的真诚,自愿对他表示谅解”。综合全案,检察官认为,王某案发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又将案件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需要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王某平时遵纪守法,为人实在,他家全凭他一个人开车挣钱,如果吊销驾照,他家今后的日子可就难过了……”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接到案件后到王某所在村庄走访,了解到王某是全家唯一劳动力,日常生活和父母医疗开销全靠他。
检察官又找到事发当天的目击证人张某,张某表示事发时他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张某也迅速赶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他看到肇事司机慌忙下车,先拨打了急救电话,紧接着又对伤者进行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后来医生和公安民警陆续赶到,肇事者一直在现场没有离开。
如何既守住法律底线,又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家庭”?检察官决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评议。
2025年2月13日,在听证会上,王某哽咽忏悔:“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求能给我家人也留条活路。”听证员们细致剖析案情:从责任划分看,被害人李某横穿马路存在过错;从事后表现看,王某积极施救、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均体现悔罪诚意;从王某家庭情况看,此次事故赔偿已经让他负债累累,行政处罚可能引发“次生伤害”,导致王某一家失去经济来源,日后生活陷入困境。
“法律不仅要有刚性约束,更应体现修复性司法理念。”一名听证员的发言引发共鸣。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建议以终结案件方式实现司法裁量,避免“一刀切”办案。
2025年2月14日,太康县检察院综合听证意见,作出终结案件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或情节轻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可以不提出检察意见。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情节轻微、主动施救、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已无行政处罚必要性。检察官宣布结果后,王某泪流满面:“我今后一定更加谨慎驾驶,回报检察机关对我的这份宽容。”
行刑反向衔接的意义在于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覆盖,既避免重复惩处又防止监管“真空”,从而构建轻重有序、刚柔并济的法治治理体系。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精准审查、公开听证,既维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严肃性,又以“个案衡平”避免机械司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犯错仍有出路”。正如承办检察官所言:“司法的终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引导人们向善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