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基层快讯
【基层动态】扶沟检察:守护“年味”,公益诉讼为散装食品贴上“身份证”
时间:2024-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是指没有进行包装即零售的食品,其种类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不同品种,一直以来深受消费者青睐。但由于部分食品经营者未对该商品标签规范化管理,消费者购买时无法了解该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潜在性损害。




近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在扶沟检察云平台反映:在一些商超、零食销售点售卖的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由于春节临近,大街小巷年味渐浓,商场超市里购买年货的人也越来越多,各类干果、炒货、糕点等散装食品因品种丰富、分量随选、价格实惠,备受消费者欢迎。“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这条线索引起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注意。




为规范散装食品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散装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月23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辖区部分超市散装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把好年货食品安全关。




通过走访辖区内多家商超、农贸市场、散装食品店,对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是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否公示散装食品相关信息等情形进行了调查,发现经营者普遍存在未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完整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设置清洁外罩或覆盖物等防护措施及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通过现场拍照、制作勘验笔录等形式,固定证据材料,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制作详细的问题清单,聚焦重点问题,主动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沟通座谈,及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加强监管,并对不规范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散装食品贴上“安全标签”,确保辖区内散装食品依法规范销售,及时消除散装食品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标签、防尘遮盖等看似小问题,却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下一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定期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行动,持续对相关食品安全问题予以关注,确保检察建议得以有效落实,着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守住食品安全防线,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注意查看包装是否完整、盛放容器是否清洁(特别是散装食品)、包装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配料表、“QS”标识、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规范;购买后需按照包装标签标示的方法贮存,选择温度、湿度等适宜的贮存环境,贮存时限不能超过产品保质期。







来源:扶沟检察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案件信息公开网
周口检察微博群
周口检察微博 周口检察微博
周口检察微信 周口检察微信
好好学习丨《习近平关于社...
好好学习丨《习近平关于社...
好好学习丨《习近平关于社...
好好学习丨《习近平关于社...
好好学习丨《习近平关于社...
版权所有: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