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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职能
时间:2017-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职能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分裂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驶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九、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驶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承担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五、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指导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六、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七、协同市委和县级党委管理、考核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九、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二十、管理市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审判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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