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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来院阅卷请预约。

 

二、律师来院预约阅卷时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办案部门许可阅卷的证明文件

 

三、非当事人本人委托且未经本人确认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法律近亲属关系材料,对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其补正后重新预约。

 

四、首次预约登记,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人到场,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接待登记表》,接待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后反馈阅卷时间。

 

五、请在安排的阅卷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以便调整。

 

六、律师阅卷可以选择查阅电子卷宗、刻录电子光盘、打印纸质卷宗等形式,领取卷宗材料应签署保密协议。

 

七、阅卷完毕,请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律师本人签名或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八、实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互评”机制,双方从法律水平、职业操守、办案效率等方面进行互评,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九、微信关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众号,可实时掌上了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十、每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为本单位集体学习时间,不接受预约,不安排预约事项。

 

 

预约电话:0394-8156639815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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