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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24-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4年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项目支出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市委和省院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本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六)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八)办理刑事审判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提出抗诉等,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九)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十)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

(十一)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十二)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十四)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

(十五)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申请,并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十六)对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和解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

(十八)负责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综合业务指导,承办并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法律监督和犯罪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保护和综合救助;

(十九)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二十)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

(二十一)对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二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二十三)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二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进衔和管理工作;

(二十五)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活动,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事项进行监督。

(二十六)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十七)组织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二十八)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预算和院属单位预算。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人事教育处、政治部组织处、政治部宣传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检务督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技术信息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等机构的预算。

院属单位包括:

1.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2.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


第二部分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收入总计4862.3万元,支出总计4862.3万元,与2023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20.6万元,增长0.43%。主要原因:办案数量增加;支出增加20.6万元,增长0.43%。主要原因:办案数量增加。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收入合计486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862.3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支出合计486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67.2万元,占83.65%;项目支出795.1万元,占16.3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4862.3万元。与 2023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20.6万元,增长0.43%,主要原因:办案数量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486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67.2万元,占83.65%;项目支出795.1万元,占16.35%。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4067.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3371.3万元,占82.89%;公用经费支出695.9万元,占17.11%。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36.5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与2023年持平。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与2023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0.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与2023年持平。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695.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5万元。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4年对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预算拨款795.1万元,共6个项目,无部门重点评价项目。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化检察业务经费、检察业务经费专项、培训费、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检察业务经费(专项)、业务装备购置经费(专项)等项目支出2024年预算安排,并进一步改进管理、完善政策。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3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7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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