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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口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周口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市院各部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

《周口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628


周口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公务员培训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高检院《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和《周口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周口检察机关培训办班管理,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办班程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周口检察机关举办的各业务条线培训,领导素能、专项业务、综合素能等脱产集中面授培训。

第三条 政治部人事教育处负责周口检察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承办部门负责年度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的申报工作,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负责培训相关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按需培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

第二章 计划报批

第五条 周口检察机关培训计划按年度制定,每年初由承办部门提出办班申请,政治部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后,提交市检察院党组研究批准。

第六条 承办部门申报年度办班计划,应结合《岗位素能标准》和条线重点难点工作、短板工作,提前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提出拟办培训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拟聘师资等,填报《周口检察机关年度培训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市院政治部人事教育处。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内容的,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

第八条 政治部人事教育处负责督办年度培训计划按时落实。凡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承办部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应按计划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迟或取消。

第三章 开班准备

第九条 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办班培训的,承办部门、政治部人事教育处、学院就培训需求和相关事宜进行沟通,提前一个月规划办班班次,共同完成通知发布、报名组织、课程设置、师资选聘、编印学员手册等筹备工作。学院应优先保证市院办班需要,并做好餐饮住宿、教学场地和设施、学员报到等开班前准备工作。

第十条 年度计划培训办班以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为主,除高检院、省院安排培训外,原则上不得在省外举办培训。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在省外安排的培训,须报市院主要领导和市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外培训办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干部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师资选聘

第十一条 培训计划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和政治部人事教育处、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应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岗位素能标准和三类人员岗位类别,兼顾组织需求、条线工作需求和参训学员需求,确定具体的办班模式、课程内容、授课方式和师资配备等。培训办班力争以小班化、专题化为主,强化实训教学。

第十二条 培训课程应优先选用全国或省级检察机关精品课程、优秀课程,并加强对高检院最新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学习培训。业务部门培训应以条线业务教学为主。

第十三条 培训课程应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加大案列、实训教学课程比重。

第十四条 鼓励倡导领导干部为培训班授课。政治部人事教育处会同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根据特色培训基地建设、精品课程体系建设需要,组织条线专家、业务骨干创新打造本条线特色培训基地和精品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政治部人事教育处会同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开展教学研讨、教学方式改革、师资培养工作,建立以检察业务专家、专兼职师资和知名高校教授为主的师资库,充分发挥师资人员作用,为各类培训提供指导与支持。

第五章 培训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 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办班培训的,培训费按照内部协议价立项、支付结算;在本省以内学院以外办班培训的,参照学院培训费标准结算

第十七条 在外办班培训费,限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用餐费。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赁费用。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和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支出的交通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的费用,按照《周口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报销。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八条 (讲课费标准)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高检院厅局级以上领导和一至二级高级检察官等相应层次人员的讲课费参照执行;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省院厅级领导和一至二级高级检察官等相应层次人员的讲课费参照执行;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市分院处级领导干部和三至四级高级检察官、一至二级检察官助理、二级书记员等相应层次人员的讲课费参照执行;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800元,省市分院科级以下人员、一至五级检察官、三至五级检察官助理、三至六级书记员等相应层次人员的讲课费参照执行。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周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和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培训班全程管理,严格按办班审批表开设课程、聘请师资,对所讲课内容要提出明确要求,保证教学内容合法规范。

第二十条 培训班实行班委会管理制,由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指定专人担任班主任跟班管理。班主任应跟班听课,组织考勤,收集学员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学员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政治部人事教育处、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应加强教学督查与指导,不定期抽查听课,定期对培训班进行质量测评和评估,征求学员意见,及时采纳学员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时间超过5日(含5日)的,培训班结束前,学院和承办部门应组织对培训班进行小结和结业考试,检验培训效果。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培训期间可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上级院要求组织培训人员开展业务标兵”“岗位十佳”“业务能手等系列评选活动,为省院组织的争当业务能手、争创品牌工作做好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并把评选结果报送市院政治部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在组织培训班时,应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自觉服从培训班管理,积极参与教学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培训课业。

第二十六条 学员应妥善保管学习资料、笔记本和电子介质,防止失密泄密;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第二十七条 学员应住学院宿舍,不得在外留宿或留外人住宿,晚上外出请假的,须经班主任同意,并按时销假。在学院食堂就餐,不得相互宴请和饮酒。

第二十八条 学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逐级请假。请假1日以上(含1日)的,须向市院承办部门培训负责人书面提出,报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主要负责人批准,2日以上报市院主管培训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市院政治部人事教育处备查。

 第二十九条 凡严重违反培训班管理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两次点名无故不到课的学员,市院政治部人事教育培训处向学员所在部门、基层院通报情况,并要求学员所在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对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应详实报市院政治部人事教育处,政治部人事教育处对参训人员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电子档案详细记载干警参加培训、完成学时和培训考核等情况,作为干警参加培训情况的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政治部人事教育处每年年底向各县市区院及市院机关各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院、市院机关各部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周口分院应加强对年度培训工作的重视,切实把教育培训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周口检察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做到层层管理、分工负责,认真抓好年度培训计划按时落实。市院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院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要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基层院考评范围。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经费依据《周口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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