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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执法满意度偏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时间:2016-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检察机关执法满意度

  偏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春霞 张连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应运而生,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提升群众的执法满意度是我们检察机关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我们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尽管在提升群众执法满意度方面不惜一切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结果仍然不尽人意。因此如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满意度是我们每一位检察干警所应该深思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我市检察机关执法满意度偏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谈一些自己的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一、当前执法满意度偏低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近期项城市政法委的民意调查分析,群众对检察工作不满意的一些因素集中反映在执法不公、不廉、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等几个方面。笔者认为,除了上述问题外,影响我市执法满意度偏低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对检察机关缺乏信任。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民众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对社会不满情绪比较严重,无论问到哪个单位一律回答不满意。表现在一些涉检信访案件发生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实体有错误、程序有瑕疵、处理不公正,而是由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缺乏信任,怀疑自己的问题没有受到公正对待,处理结果不公正而引发的,有些对我们正常的司法程序往往也产生合理怀疑。比如,我们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人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还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帐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群众由于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理解而认为是官官相护,不相信我们检察机关,因此对检察机关产生意见。

  2、群众对检察职能缺乏了解。笔者认为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个规定,令检察机关的处境十分尴尬,也误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过高。我们在走访中,遇到很多群众反映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一些违反行政法律的问题,他们认为既然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监督,就应该去给群众一个说法。事实上我们监督的范围很窄,仅两法也不能完全监督到位,有些是事后监督、被动监督,比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问题,表面看法律规定的非常严密,事实上有些案件即使我们监督了,公安机关也立案了,但是他们存有抵触情绪,不尽力收集证据,以至于批捕不了,就算勉强批捕、起诉,到法院也判不了。

  3、检察机关自身的因素,影响执法公信力。一是干警素质方面因素。主要是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二是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因素。表现为极个别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威信,也降低公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度。三是服务意识不强,接待群众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四是个别检察干警接受当事人吃请和财物,影响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导致群众对检察干警、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4、满意度考评机制缺乏科学性,存在误导群众现象。可以肯定的是满意度调查对促进执法工作,改善干群关系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政法委的仿真问卷调查表确实有一定的缺陷。一是对被调查人的结构没有作出合理化的设计。对固定电话户的调查率占60%,而农村固定电话户的使用者大部分是老年人,由于受文化水平的影响,他们对检察机关不了解是不可避免的。二是对调查结果的选择设计有问题。原来在调查时有三项答案选择,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现在又增加了一项“不太满意”,一些人理解基本满意和不太满意差别不大,在当问到是满意或不满意时,他们往往会选择“不太满意”,因而提高了不满意率。三是接受问卷调查的人数较少,影响满意度高低的偶然性较大。

  二、提升群众执法满意度的方法和措施

  我们各项工作都应该围绕“人民满意”这个目标而开展,把它作为我们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策并举,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公信力和满意度。

  (一)深化检务公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

  知晓率低是影响群众满意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检察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认知。二要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三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地推介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向社会展示检察干警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性认识。四要高度重视网络、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介的舆论引导和宣传,通过网络传播与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职能、性质、工作程序,了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形成群众信仰法治、尊重司法,自觉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法治氛围。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赢得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一是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有案必查、有案必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依法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是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责,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积极适用宽缓措施,以减少社会对抗。

  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在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以赢得对检察机关的充分信任,从而提高执法满意度。

  (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维护民生民利,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从群众立场分析问题,真正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一是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进一步深化检察工作走基层活动,立足检察职能,创新为民服务的工作措施,正确对待群众诉求,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设身处地为群众多考虑,多安排,尽可能地为群众解决困难,少给他们增加麻烦。充分注意在执法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高效的信访接待处理新模式,在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以实际行动和工作业绩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对检察工作的认可。

  二是健全征求民意机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完善和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中取信于民。通过开展检察工作走基层活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随时倾听群众诉求,了解和掌握民意,将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三是着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把为民排忧解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进村入户了解社情民意,真心实意聆听群众呼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结对帮扶、走访慰问、捐资助学等活动,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困难,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解决特困刑事被害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也必须用来服务人民。对检察工作评判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如何,要获得大多数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就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牢固树立平民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谐意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者的有机统一,不断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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