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图”个明白,周口检察的2020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6月18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王宫武检察长在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作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过去的一年,周检人都做了哪些工作?未来又将如何发力?一图带您读懂2020年周口检察工作报告中的哪些亮点。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各项工作在稳进、落实中实现新提升。

  一、站位全局主动作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全力打好检察环节疫情“防控战”。成立涉疫情防控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司法尺度,提高质量效率,共批准逮捕涉疫犯罪55人、提起公诉65人。

  远程提审4419人,远程庭审1585人,远程送达461件,

  配合党委政府做好24个社区、47个帮扶村的防疫志愿服务工作;

  对辖区内11个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淮阳区检察院干警刘枋得一家作为“全国抗疫未检家庭”代表,应邀参加最高检举办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西华县检察院干警王勇疫情期间捐款1.2万元,并发动亲朋好友捐款5000余元,充分彰显了检察干警的责任担当。

  突出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共批准逮捕涉黑恶组织68个830人,提起公诉81个1109人,2起案件被省扫黑办评为精品案件。

  通过引导侦查把6起普通刑事案件深挖为涉恶案件,改变侦查机关定性17件,追加逮捕44人、追加起诉54人。

  持续打好三大“攻坚战”。

  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895人、提起公诉1534人,同比分别上升25.5%、99.2%。助力脱贫攻坚,选派64名干警进驻47个贫困村开展帮扶工作

  守护美丽周口,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65人,提起公诉347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41件。

  扎实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行动,办理相关案件35件,督促整治河道18公里、水域面积185亩、排污口13处、水源地15处。

  着力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实行四项机制,两级院班子成员联系企业34家,清理久拖不决的涉企“挂案”21件。

  二、坚守初心为民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用心用情守护群众“两个安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批准逮捕39人、提起公诉187人。

  扎实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0件,督促销毁假冒或者不合格食品、药品价值42.3万元。

  做实做细涉农检察工作。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7人,办理违法占地监督案件6件;

  起诉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28人,

  通过办案快速返还扶贫领域涉案资金133万元,

  积极推行“杨来法”式涉农检察联络员制度,全市共聘请联络员97名,收集社情民意205条,化解矛盾纠纷21件,

  将心比心办理群众信访。共收到群众来信847件,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其中两级院领导直接办信84件。

  收到上级转办信访积案6件,同比下降251%,为五年来最低。

  发放救助金87.7万元,支付赔偿金29.5万元。

  当好青春守卫者护航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嫌疑人实行“最低限度容忍”,批准逮捕283人、提起公诉480人,

  对未成年被害人实行“最高限度保护”,对符合条件的30名未成年被害人予以司法救助。

  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附条件不起诉29人、相对不起诉45人,跟踪帮教232人,通过帮教有4名涉罪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考上大学。

  抓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监督开展教职员工入职查询1696人次,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辞退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2人,强制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5件,

  开展法治宣讲活动27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30余万人。

  三、更新理念强化监督,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363人,提起公诉9520人。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434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257人。

  不批准逮捕1905人,不起诉540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625人,同比增长92.2%;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6762人,法院采纳6320人,采纳率93.5%,一审服判率96 %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7人、撤案99件,同比分别上升115.6%、141.5%;

  纠正漏捕157人、纠正漏诉127人,同比分别上升45.4%、21%;

  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1件;

  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85人、社区矫正脱管漏管258人、财产刑执行不当223件。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提起公诉职务犯罪案件47件70人;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2件4人。办理的3起职务犯罪案件被最高检评为精品案例。

  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90件,提请抗诉31件,提出抗诉15件、再审检察建议21件。

  探索引进第三方介入矛盾化解,促和结案7件。

  对182件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办理执行监督案件75件,助力法院解决“执行难”。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7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2件,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商水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发挥“双向监督”作用,做实行政检察工作。

  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2件;立案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62件,提出检察建议154件,法院采纳137件,立案数、提出数和采纳数均位居全省第二位。

  化解行政争议13件。

  受理涉企执行监督案件12件,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100%。

  注重工作创新,与市监委会签《关于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办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把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定位,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74件,通过诉前程序结案226件,提起诉讼81件,提起诉讼数位居全省第一。

  扎实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创新办案模式,构筑野生动物保护“铜墙铁壁”,办理相关案件14件。

  依法办理军营周边、文物保护、英烈保护,以及仿真冥币损害领袖形象等案件32件。

  四、强基固本锻造队伍,不断提升检察履职水平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 “第一议题”制度,

  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深入推进党建、队建、业务深度融合;

  提升队伍履职能力。

  坚持“两个引领带动”,

  出台学习培训意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65期,参训人数6860人次。

  举办第六届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

  4名干警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

  全市有4起案例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精品案例,

  5起案例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深入推进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五化”建设,

  优化检察管理,

  打造智慧检务,

  注重工作创新,

  强化创先争优,

  全市检察机关“全国文明单位”1家、“省级文明单位”8家;

  有30个集体和49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名干警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4名干警荣立二等功;

  西华县检察院被最高检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推进全面从严治检。

  出台《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意见》

  持续整顿“四风”,集中开展以案促改2次,

  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探索推行“双主体”巡察模式,

  五、自觉接受监督制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市检察院被评为“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更加全面接受履职制约和社会监督。

  积极构建新时代检律良性互动关系,

  按照“应听尽听”要求,听证案件100件。

  11月份,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来周口主持开展案件听证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2万余件、重要案件信息759件、法律文书4797件,

  运用微信、微博官方账号发布检察信息160篇,

  更加规范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明确权力责任,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

  开展案件集中评查16次,评查案件736件,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办案规定,两级院领导共办理案件1651件

  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2021年工作安排

  一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是持续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持续全面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四是持续提升新时代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案件信息公开网
周口检察微博群
周口检察微博 周口检察微博
周口检察微信 周口检察微信
【数字检察】市检察院召开...
【数字检察】省检察院调研...
【数字检察】太康检察:跨...
【数字检察】全市普通犯罪...
【数字检察】市检察院召开...
版权所有: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