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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报告
时间:2017-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文件六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报告

--2013年10月28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禹星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请予审议。

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审判及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服务大局中科学发展,为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09年以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坚持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罪案件上,20091月至2013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26725人,法院已审结337452人,均被作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41人,占31.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4人。如2012年西华县检察院在走访群众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强奸罪的线索并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初查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西华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监督立案的同时,对认为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26件,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5241500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56413564人,不予批捕143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6842089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421420240人,不予起诉223人;对审查发现有逮捕、起诉必要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加逮捕1155人、追加起诉618人,均被作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死刑的2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75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765人。如市院办理的朱某等人抢劫、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追诉漏罪10起、漏犯2人,朱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加强对侦查机关违规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55份;严格审查办理公安机关提请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不批准229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认真落实省院《关于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诉讼监督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另案处理案件的排查、清理工作,防止案件流失。

(三)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全市检察机关以抗诉为主要手段,以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为重点,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83件,法院已审结74件,其中改判42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8。工作中既监督重罪轻判,又注意监督轻罪重判,共对量刑畸重案件提出抗诉8件,法院改判8件。如淮阳县院办理的王某非法行医案,王某一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王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94件,对裁判错误的依法抗诉,对裁判适当或基本适当,而当事人执意要求检察机关抗诉的,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强化程序监督意识,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存在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记录在案,并在庭审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分别采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共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206件,法院采纳198件;对严重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提出抗诉5件。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378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建议367件,已纠正366件;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2529;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嫌疑人16人。在切实做好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混关混押、违规使用戒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各项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共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599人(次),发现并纠正不当130件。采取深入监管场所检查摸底、认真审核刑罚变更执行呈报材料、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会等措施,共发现监区不当呈报刑罚变更执242起。通过加强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等重点人员刑罚变更执行的核查核实,建议监管场所改进对老病残服刑人员考核计分办法,制定《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办法》等,切实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严肃和公平。加强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案件36件。对审查中发现的减刑、假释裁定文书表述不准确、刑期计算错误等,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坚持并完善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联合开展打击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扫黄打非、反邪教等专项行动,依法快捕快诉,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市检察院牵头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命案办理工作若干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提高了命案办理质量;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受理上述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刑事案件线索1010人。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市检察院已与16个行政执法单位实现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和结果监控,通过该平台已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152人,公安机关立案2727人。三是加强与刑罚执行部门和社区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准确预判、因势利导、措施得当,确保了全市28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平稳交接。加大对五种人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监督新模式,推行了四个三工作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二)完善体制机制,主动适应形势发展。一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坚持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建立了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机制、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快速办理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市县两级院都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构。全市检察机关共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629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181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二是深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实施细则》,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增强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诉讼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将非羁押诉讼向捕后延伸,逐步改变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高羁押率现状,切实减少羁押、保障人权、促进和谐。三是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研究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制度、出庭支持公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等工作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审查逮捕案件涉访预警、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防范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五是严格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督能力。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理论武装,抓好正面引导,进一步夯实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根基二是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落实岗位练兵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全市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论辩对抗赛等业务竞赛活动,努力培养一批具有精深法律功底、丰富工作经验的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2009年以来,6人在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获得十优十佳等荣誉称号,扶沟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团队市检察院和太康县检察院分别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团队积极参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组织观摩案件庭审活动等,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诉讼监督工作实际,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认真解决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干警不仅在执法办案中严守纪律,在八小时之外也要加强自我约束,时时刻刻珍惜职业荣誉,维护职业形象。

三、当前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满足于所捕、所诉案件能够定罪判刑,对诉讼监督则关注不够;二是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办案轻服务的思想,以及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习惯做法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偏重于对重罪轻处理的监督,轻视对轻罪重处理的监督;四是偏重于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对被监督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不到位。

(二)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侦查监督工作中,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不够,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改为治安处罚的案件、另案处理案件以及撤案案件监督力度不够;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推行非羁押诉讼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捕后轻刑判决率仍居高不下的问题。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工作中,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还比较薄弱;对职务犯罪判处免刑、缓刑监督力度不够;对超期审理,尤其是二审案件审期过长、发回重审过多等问题监督效果还不够好。刑罚执行监督中,久押不决案件清理纠正工作依然是老大难问题;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结构不合理、实刑判决率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 客观因素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监督效果不理想。当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有向被监督部门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和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但是被监督部门不纠正、不采纳的应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有些监督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二是涉检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个别涉案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一旦司法机关不满足其诉求,就无理缠访、无理闹访,即便是再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也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办案秩序,也给检察人员带来了工作上的压力,甚至出现畏难情绪。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院人员少、任务重、头绪多的情况更加突出。

四、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责意识,切实克服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等思想认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检察院将以本次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为契机,深入落实会议决议,充分吸收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整改自身监督能力不强、监督不到位、监督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二)突出重点,提高质效。立案监督要切实提高监督案件的实刑率和重刑率,并切实对监督立案后久侦不结情况加强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要积极探索对刑事拘留后改作治安处罚的案件、另案处理案件、撤案案件,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要重点对定罪量刑错误及严重违反程序等问题进行监督,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重点监督久押不决、违法减刑、假释、违规留所服刑、不规范换押、不文明监管等问题。进一步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加强协调,健全机制。建好用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的掌握,防止以罚代刑;着力推进驻监所检察室独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动态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效率、效果和质量。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情况定期反馈机制,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时限内反馈机制,案卷调阅衔接机制,受理在押人员投诉机制等。积极推进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建设,全面落实量刑建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制度,使审判监督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

(四)增强素质,提升能力。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的群众观念、法治理念和监督意识;进一步提高业务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理论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把信息化建设作为能力建设的重要支撑,通过建立健全检察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信息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整体合力;积极争取支持,逐步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加强监督工作力量配备。

(五)强化措施,接受监督。始终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和推动检察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坚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请示等,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争取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不断改进联系人大代表的方式和方法,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各项监督权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市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汇报既是对我们的监督,更是对我们的支持我们将根据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为加快实现周口崛起、富民强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刑事立案监督(报告第2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2、侦查活动监督(报告第2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批准或不批准批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纠正违法。

3、刑事审判监督(报告第3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手段,一是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4另案处理(报告第3页):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由于客观原因,在本案中无法对其进行抓捕、审查起诉、审判,为不影响本案诉讼进程,而另行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报告第4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对看守所未决犯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等。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6、五种人(报告第5页):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判处其它刑罚后被宣告缓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类需要在社会上予以改造的刑罚被执行人;

7四个三工作法(报告第5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以及重新犯罪等进行监督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即三对照(将检察机关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数与当地法院的刑事判决相对照、与外地法院判决而在当地监外执行的案件相对照、与公安派出所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数相对照)、三走访(走访基层公安派出所,走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以及社区群众,走访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三制度(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负责制度、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制度)、三举措”(建立被监管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监外执行动态监督制度、健全帮教考察组织)

8、刑事和解(报告第5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案件性质、事实和情节,或者不批捕,或者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

9、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报告第6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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